• 2009-05-13 工商時報【曾萃芝/台北報導】

     頂樓加蓋出租,樓下住戶有權分享租金,房仲業者提醒店東及準備購屋者宜注意。

     太平洋房屋企研室表示,頂樓加蓋屋本身就是違建,不管是否屬舊違建,如果屋主隔間後出租不當得利,若遭住戶檢舉,並向法院提出侵占主張,仍會被法院強制拆除。

     房仲業呼籲,有意願買受「屋頂平台」違建,並想分隔雅房出租獲利的購屋民眾,在購屋前務必仔細評估風險性,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中信房屋副總劉天仁表示,民眾買頂樓加蓋屋,最具吸引力的是在於購置成本低,如果又鄰近捷運站,符合租屋上班族交通便利的需求,將頂樓部分,透過重新裝潢及新購家具改裝套房,吸引上班族承租,確實是絕佳的投資標的。

     但太平洋房屋企研室經理鄭國英同時也提醒購屋民眾,也許頂樓的違建住戶可以加強「敦親睦鄰」,取得同棟建物其他住戶同意,短時之內或許不會被檢舉,但日後若有人向法院檢舉,仍會被判拆屋還地。

     因為屋頂屬公共所有,可使用但不表可被個人占有,一旦檢舉人循法律途徑解決,司法單位會採民法作審理依據。

     「是不是民國84年以前所蓋的違建已經就地合法,就不會被拆除了呢?」答案是「否定的!」

     根據太平洋房屋企研室統計彙整北市建築管理處歷年違建拆除資料顯示,民國52年全面普查建卡有案的舊有違建總戶數為72,056戶,截至97年底累計拆除戶數共有61,009戶(也就是說截至97年底未拆除的舊有違建還有11,047戶)。

     而累算民國84至97年間執行拆除的戶數,則有3,713戶;而新違建和既存違建部分,從民國84至97年間,經查報而予以拆除的年執行率平均達83.64%。

     根據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違建區分為「新違建」、「既存違建」及「舊有違建」三種。新違建一經查報即予拆除;而既存違建的部份,原則上先予以列管,但若有危及「公共安全、交通安全、環境衛生、市容觀瞻」四大問題,就可以即報即拆,至於舊有違建,仍存有被拆除的疑慮。

     鄭國英也提醒屋主,自95年1月1日以後新領建築執照的建築物,只要在陽台上加窗,不論原有外牆有否拆除,均予以查報拆除。

     太平洋房屋企研室綜合臺北市建管處訊息,屋頂平台為該公寓大廈的共用部分,為全體共有人所共有,非經共有人同意,任一共有人(如頂層之所有人或住戶)不得任意為排他性之占有使用(例如:搭蓋違建、開闢空中花園等),因此,擅自搭蓋違建居住、或出租供他人使用,恐已涉及違反「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的行為,一經巡查發現,立即予以查報拆除。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實際案例,北市師大附近一棟4樓公寓頂樓住戶,在頂樓平台加蓋違建隔成7間雅房出租,該案經公寓1至3樓的住戶提出訴訟,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判決,頂樓住戶必須將5年來不當得來的租金利益,均分給1至3樓住戶,每戶各得新台幣57萬元。

 

http://news.chinatimes.com/CMoney/News/News-Page-content/0,4993,11050707+122009051300298,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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