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須先付錢 以口頭 書面皆成立

2009年07月18日蘋果日報

【蔡孟妤╱台南報導】透過仲介買賣房屋,通常在契約成立前的斡旋期間,仲介業者會要求買方給付「斡旋金」,來確認買賣關係。但依法規定,買方並沒有交付斡旋金的義務,消費者也可選擇以「要約書」來代替斡旋金,同樣能達到表示購買意願的目的,且不須事先支付任何金錢。

小心為上

中信房屋法務專員白宗益表示,依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亦即只要一方提出「要約」,他方表示「承諾」,買賣契約就能成立。要約的方式以口頭或書面均可,所以其實在法律上,並沒有規定一定要給付斡旋金,才能使買賣契約成立。

斡旋金約房價2%

但是透過仲介業者買賣的房屋交易,在買賣契約成立前的斡旋期間,通常都會希望買方能支付房價的2%左右,向屋主表達明確購買意願,並方便商議價格或其他買賣條件,而此筆用來「斡旋」買賣交易的金錢,即為斡旋金。
白宗益說:「如果買方僅以口頭提出購買意願,會無法確認其意願真實性,有礙交易進行。」
台南縣政府消保官趙秋媚表示,雖然斡旋金可展現買方的購買意願,但是因為必須在契約成立前,先給付金錢,有些不肖的仲介業者,會把斡旋金當作控制買賣關係的工具,進而迫使買賣契約成立,許多斡旋期間的消費糾紛,就是因為這種仲介自創的斡旋金制度而起。

可用官版要約書

為了防止仲介濫用斡旋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規定,消費者可選擇以內政部所擬定的要約書來取代斡旋金,同樣能證明購買意願,而不必支付任何金錢。如果房仲業者向消費者提出斡旋金要求,也應主動告知消費者可選擇要約書,向屋主進行斡旋。
住商不動產台南區主管陳佩吟指出,法律雖沒有規定斡旋金,但依私法自治原則,當事人之間可自由約定彼此權利義務,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及強制規定,該約定即屬有效。因此,消費者須仔細閱讀相關的契約書及單據,並在斡旋金委託書上載明清楚買賣條件,才能減少日後糾紛。
趙秋媚說:「買賣房屋經常衍生許多不必要的糾紛,尤其是牽涉到金錢,就更容易產生問題。」一般賣方或仲介業者往往沒有詳細告知消費者權益,因此消費者在簽訂任何契約前,最好能主動了解自己的權益,才不會冤枉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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