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記載事項另加註書面約定 避免糾紛

【蔡孟妤╱台南報導】建商以不實廣告或不合理的買賣契約,誘使購屋族簽約,都是造成購屋糾紛的常見原因;專家提醒,簽訂預售屋合約前,應先檢視契約書內容和內政部頒訂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容是否相符,才能確保權益。 

小心謹慎

東森房屋法務處經理許榮濱說,「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對契約內容雖有明確規範,但部分如貸款約定、面積計算找補、建商預定管理費及建商違約不售屋應賠償金額等事項,在應記載事項規範中,仍有灰色地帶須加以斟酌,建議另行加註書面約定,以免吃虧。

貸款成數列入記載

許榮濱表示,建商常打出低自備廣告訴求,以高成數貸款吸引購屋族,但是貸款成數仍取決於銀行的評估,一旦遭遇景氣反轉,銀行更會選擇緊縮銀根,此時若適逢交屋期,購屋族原本預估可貸金額恐將不足,如果無法舉證當初建商所承諾的貸款成數保證,可能必須自行補足差額或被沒收已付房屋價金。
另外關於面積計算規定1%內互不找補部分,因只規範總坪數面積誤差,並未規定專有部份與共有部份產生比例上誤差之找補,如購買30坪,合約表明主建物面積27坪,附屬建物3坪,但實際權狀主建物面積少4坪,附屬建物卻多4坪,卻因不違背應記載事項規定,而讓購屋族求償無門。
許榮濱建議:「購屋族與建商簽約時,應特別在契約上加註『主建物面積』誤差1%內互不找補此項協議,才不會造成買了看不到、用不到的坪數,又無法向建商求償的窘境。」
中信房屋法務專員白宗益說,建商也會以低價預定管理費金額吸引購買,但這樣的口頭承諾並無效力,在管理委員會成立後,管委會並不一定承認,導致發生相關收費標準與建商當初規劃不同時,購屋族只能自認倒楣,所以這部份也應於契約書中明確記載相關差額損失由誰負擔。

增建商違約金比重

白宗益表示,許多建商也會在景氣好的時候,打算抬高售價再賣出,所以有寧願違約不賣情形;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中,雖規定違約金不得低於總價金15%,但其實15%最低違約金額不高,建議契約最好從嚴,要求更高違約金額。
白宗益提醒,「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容,若有應記載而未記載,則視同記載,若有不得記載而記載,其定型化契約條款可視為無效。白宗益說:「如果遇到不實建商,購屋族可檢附合約書影本、廣告DM等資料,向消保會提出檢舉,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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