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較保護房東 修繕責任歸屬先釐清

【林承志╱綜合報導】一般書局市售的租屋契約較保護房東,而非房客,其中,較不平等的條文包括:在提前解約的條文中,只罰房客不罰房東,對房客將房租報稅也有限制,專家建議,民眾租屋應避免使用市售契約,若是在租約中看到任何不平等條文,都應在簽約時向房東反應,避免簽約後只能依契約內容行事。

爭取權益

中信房屋行銷企劃部副理江龍名說:「市售租約在房仲業中戲稱為馬關租約,一般民眾往往在不知情的狀況下簽訂,卻不知自己的權益受損。」由於契約的簽訂屬於私法自治的情況,一般來說,簽訂即具有效力,直到最近消費意識抬頭,房客因不平等條約而權益受損的情況才慢慢減少。

契約須遵守《民法》

不過,律師高全國表示,事實上,租賃契約必須遵守《民法》的相關規定,並不是房東任意修改皆可,在少數情況中,房客可向房東主張已簽訂的契約條文無效。例如《民法》第440條中規定,房客必須連續2期不繳交房租,房東才有權要求租賃契約失效,但部分房東私自將契約條文修改為1個月,此類條文就算已簽訂,房客事後仍可反悔。
但也有部分民法有規定的條文,允許房東與房客自行約定,例如修繕責任的歸屬。若為自然使用的損壞,其修繕責任應屬於房東,但也有房東會在契約中註明,除天災外,所有損壞皆由房客自行負責,上述條文雖與民法規定不同,若房客一旦簽訂就必須遵守。
另外,若是房東本身擁有為數可觀的房屋同時出租,或房客是向租屋公司承租房屋,由於此類的房東在法律認定下,屬於擁有強勢締約權的法人,若在租賃契約中出現不合理的條文,房客事後有較大的反悔空間。
高全國表示,法院有機會認定不平等條文無效,但走法律途徑耗時耗力,一般建議在簽約時,即可針對不合理的條文向房東反應,即時修改或刪除。

簽約時須注意的不平等條文

◎ 因租賃行為衍生的稅金應由房客負擔(所得稅、房屋稅、地價稅)
◎ 提前解約的違約金,只罰房客而不罰房東
◎ 除天災外,其餘修繕責任屬於房客
◎ 1個月不繳交房租,房東即有權要求租賃契約失效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121545/IssueID/200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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