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林先生詢問:
我在今年10月間買了1間10年的中古屋,在仲介斡旋下以510萬元成交,因為仲介要找代書辦理貸款跟過戶時間約需1個月,而我在付了訂金20萬元、第2期款50萬元、第3期款100萬元後,所以跟賣方商量,簽下借屋裝修同意書後,找工人進屋先裝修。
但工人進屋裝修時,工人告訴我說這是漏水屋,有很多壁癌,當初在看屋時,仲介有刻意隱瞞之情。賣方在合約書上只有寫主臥房疑似滲水依現況交屋等字句,現在我想解約請問可以嗎?解約的話,我可以拿回我付的款項嗎?

專家意見
若解約價金恐遭沒收

中信房屋法務專員白宗益回答:
民法所規定物的瑕疵擔保責任,是指賣方應擔保買賣標的物沒有存在價值,或效用減少或滅失的瑕疵,或者契約所預定的效用有所減損的瑕疵。物的瑕疵則指標的物有缺點,凡是依通常交易觀念或依當事人之約定,認為物應具備的價值、效用或品質有不具備的情形,即為物有瑕疵!

訴訟僅能減少價金

讀者指房屋有壁癌情事,是在讀者向賣方借屋裝修時所發現的瑕疵,一般來說,房屋出現瑕疵,買方得就減少價金或解約「擇一主張」,但通常賣方不易同意解約,讀者若堅持解約,便須向法院提出訴訟。
一般除非該屋滲漏水情形相當嚴重,否則可能會被認為顯失公平,而無法主張解約,只能減少價金。
建議讀者,買賣契約成立後,發現房屋有瑕疵,可立即請仲介協助雙方談判,看能否就此部分協商解決,或減少價金以求和解;但若讀者堅持解約,而法院判決無法主張解約,僅能減少價金。讀者若決定解約,依違約金條款,可能讀者之前3期所付價金,會有被沒收的風險,須審慎評估。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219360/IssueID/201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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