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提供:蘋果讀者
發表時間:2009/12/27
發表主角:paggi6

我租屋處的電梯已壞了1個多月,之中有打電話催告房東來修繕,但房東一直不肯修繕電梯,催告的過程中,房東也答應會盡速修繕,但到目前為止仍毫無動靜。請問我應該採取什麼法律措施來終止租約呢?另外,我的租金已經繳清1年份了,我該尋求什麼方式,好讓問題獲得改善,且不會損失承租人應有的權益。

專家建議
房客先修 再從租金扣錢

中信房屋法務專員白宗益回答:依《民法》第429條第1項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訂定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若簽立的合約已清楚記載公共空間設備如電梯、電燈損壞不由出租人負擔,出租人可不修繕。若合約無記載,租屋有損毀時,房東有義務予以修復。若出租人仍遲遲不肯修繕,另可依據《民法》第430條,承租人可向出租人提出催告。若出租人在期限內仍不進行修繕動作,承租人可自行修繕,可向出租人請求償還費用,或是從租金中直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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