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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指名給屋主 禁止背書轉讓 2009年03月07日地產王

【連珠君╱台北報導】受到景氣影響,不少房仲業者看壞後市,或者本身經營不善,宣告結束營業,為避免房仲倒閉,讓已支付的斡旋金或定金拿不回來,專家建議,民眾在支付斡旋金或定金時,最好以開立支票的方式取代付現金,且支票須指名給屋主,並禁止背書轉讓,避免平白蒙受損失。

保障權益
中信房屋法務專員白宗益表示,民眾委託仲介公司買賣屋,首先應確認是否為合格的房仲,可觀察該仲介是否具有經紀業許可函、營利事業登記證、「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商業同業工會全聯會」(簡稱全聯會)會員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營業保證金的繳存證明與備查函等6大證書,一般均會展示在房仲店頭,如果沒看到,可要求房仲出示。 
 

挑選全國性房仲品牌
住商不動產不動產研究室主任徐佳馨表示,建議選擇全國性的房仲品牌,因一般小型房仲業者可能僅有1、2家店,一旦倒閉,可能發生找不到營業員,也找不到負責人的窘境,若為全國性房仲品牌,就可找總公司申訴處理,若屬加盟體系的房仲品牌,雖然各加盟店均為獨立公司,但店頭倒閉仍可直接向總部尋求協助。


白宗益指出,房仲業者目前多採用「履約保證」制度,保障雙方權益,即買方所支付的購屋款,都會在專款專用的帳戶中,直到房屋過戶完成,帳戶裡的購屋款才會支付給賣方,且買賣成立後,交易進度由代書負責過戶事宜,只要跟代書緊密聯繫,即使遇到房仲倒閉,也不會影響交易進行。


遭捲款先寄存證信函
此外,當雙方仍在議價階段時,房仲業者大多會請買家支付斡旋金或定金,以示向屋主購買的誠意,若擔心房仲倒閉,建議買方支付斡旋金與定金時不要使用現金,而採用指定給屋主的支票付款,並禁止背書轉讓,萬一不幸支票被拿走,也不用擔心被房仲兌現。


但如果買方使用現金支付,且被房仲捲款逃走,此時就只能保留單據,並寄存證信函給負責人,再向法院或全聯會申訴;若該房仲為合法業者,並曾於全聯會繳交營業保證金,只要申訴通過,就可獲得賠償。

至於賣方若遇到房仲倒閉,須盡快與業務員聯繫,中止委託合約並拿回房屋鑰匙,一旦找不到業務員或者房仲負責人,可先花點小錢更換房屋門鎖,再寄發存證信函給負責人,告知因店頭停止營業,終止委託銷售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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