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約適房屋條件優者 專任約曝光率較高

2009年08月15日蘋果日報

【蔡孟妤╱台南報導】想委託仲介公司售屋,除了找到對的房仲外,委託的方式,也會影響成交品質和速度。一般來說,委託售屋的合約,以3個月為1個合約期限,並分為專任委託和一般委託。專家幫你分析專任委託和一般委託的優缺點,讓你更能清楚判斷哪種委託,最適合自己。

 

多多比較

中信房屋資深法務專員白宗益指出,一般房屋買賣都是以3個月為1個合約周期,委託仲介售屋,分為專任委託和一般委託兩種委託方式。

合約3個月為1期

「專任委託」即委託人僅能委託特定仲介公司出售,合約期間,不得另外再委託其他仲介公司銷售,委託人也不可以私下進行買賣,若發生違反合約規定,則可視為仲介公司完成委託,即使房屋尚未成交,違約的委託人仍得要按照合約的約定,給付服務報酬給仲介公司。
如果是「一般委託」的話,委託人不僅可委託數家仲介公司進行銷售,也能自行尋找買方,再看是何人先完成買賣,來給付服務報酬,若是屋主本人先找到買方而成交,那麼仲介公司就不能向屋主請求給付報酬。不過白宗益指出:「雖然一般委託的銷售方式較不受限,但行銷方式可能遠不如專任委託。」

專任仲介較積極

白宗益表示,專任委託和一般委託最大的不同在於行銷。一般委託通常只會刊登在網路上,而專任委託則除了網路外,還會藉由報紙、櫥窗或海報等廣告宣傳,增加房屋曝光率,提高成交機會。
此外,專任委託的銷售價格能統一,不會出現惡性競爭而產生私自降價,且無形中也會影響經紀人帶看的積極度。
對仲介經紀人員而言,一般委託較沒有保障,有時仲介經紀人員帶看了多組買方後,最後屋主卻自行成交,會讓仲介公司前功盡棄。因此相較於一般委託,仲介經紀人員通常較願意對專任委託物件盡全力銷售,而選擇專任委託的物件優先帶看介紹,同時也較會主動定期回報銷售狀況。
住商不動產企劃研究室主任徐佳馨表示,一般來說,以一般委託形式簽給各家仲介公司,房子可委託多家仲介聯賣,每家仲介公司的業務都有機會幫屋主賣掉房子,連屋主都可以自售,成交的機會彷彿高很多,但對仲介公司而言,一般委託的服務品質和花費,沒有理由會做得比專任委託來的好。
徐佳馨指出,其實沒有哪一種委託方式一定比較好,最重要的還是要看房屋本身的條件。
徐佳馨說:「如果房屋條件超好,即使是一般委託,各家仲介因為怕被別家先賣掉,反而更會積極賣,搶著早別人一步成交。」但若房屋條件不夠好,各家房仲又不積極付出心力銷售,那就不如專任委託來得有成交機會。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1864003/IssueID/20090815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cthouseLi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